國會不過就是民代,本質是個代議士,是由人民選舉產生,立委要制定侵犯人民權利、唯我獨尊而無相隨立委應自制的霸王條款,這稱之國會改革嗎?
法律條文關係到相關人民權利及義務,條文內容制定不僅是追求公平、正義、效益同時要考量其代價,這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,在強勢表決缺乏討論下共識決所產生的條文,就是威權復辟、破壞民主、恐龍法條的源頭。
這次"立法院職權行使法"藍白營「利」委修法,就是讓我看不起您們的法律素養。民主制度的生活與專業知識教我,堅持我的專業絕對是勝過您們這些以利益為著眼的「利益委員」。
無論你們訂出甚麼恐龍法律,有專業的人就是「藐視」你們這些專橫的利益委員。
藐視:鄙視、蔑視、渺視、歧視、輕視
可悲,為這次"立法院職權行使法"的 立法歷程(附帶決議)留下歷史紀錄:
113年5月立法院國民黨、民眾黨為國會獨大,在不顧立法的程序正義,採不清點人數以舉手表決,強勢通過國會專橫修正條文,證實這些只有奪權與缺乏民主素質的政黨真面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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